女性強奸男性也是犯罪的,但是目前并未歸類為強奸罪,而是故意傷害罪。因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害主體為女性,并且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女性強奸男性成功的案例,但是國外曾經出現過女性強奸男性罪名成立的情況。
由于我國法律上的空白,根據我國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因此,目前性侵男性是無罪的。
不過,根據以往新聞媒體報道的有關案例以及司法實踐的情況,強奸男性常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在此類案例中,被害者需要經過法醫確認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并且達到輕傷標準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而且故意傷害罪在量刑上要輕于強奸罪,我國法律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強奸罪的起刑就是三年,如果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還要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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