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方面通報了玄奘寺供奉侵華日軍戰犯牌位事件調查處理情況,吳啊萍是真名真人,是一個有著大學學歷的信眾,她供奉侵華日軍戰犯牌位屬個人行為,未發現其受人指使或與他人共謀的情況,由于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吳啊萍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7條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吳啊萍明知這些人是侵華日軍戰犯,仍出資在宗教活動場所為其設置牌位,屬于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顯然是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對尋釁滋事罪一共有兩檔量刑標準:
1、有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因此,如果吳啊萍僅僅是因為自己產生了心理陰影進而供奉的話,可能被判刑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發現是受人指使,或者此前有過這種行為的,則屬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行為,可能被判刑5-10年。
《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涉事寺廟是否會被追究責任?
《宗教事務條例》明確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范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反宗教禁忌等傷害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在寺廟供奉日本戰犯的做法違反了宗教管理相關規定,屬于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傷害民族感情的行為,該行為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不管怎樣都應該對涉事寺廟進行嚴查。
吳啊萍的心理問題會不會影響她的定罪量刑呢?
《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吳啊萍可以辨別自己的行為,有清楚的認知能力,知道自己行為的后果,她只是想通過這樣錯誤的行為去解決自己的心理問題,與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不同,因此她的心理問題并不會影響到對她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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