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拖欠工資三十日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的流程是:
(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1、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其他材料:
(1)申請人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身份信息:工商企業信息;
(3)證明勞動關系:如果簽了勞動合同,但不返還給員工的,可以內部先溝通一下,說公司為啥不給我簽勞動合同,為啥簽了不給我,如果人事閃爍其詞、支支吾吾,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
(4)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工裝,工牌、打卡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工資條、入職申請表、授權委托書、釘釘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公司規章制度確認書等組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綜合加以證明。
(5)加班記錄:如果有加班申請表或者審批表、加班餐費補貼、加班打卡記錄等等。
(6)違法辭退證據:如果公司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辭退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拒絕續簽等方面的證據也是可以提交。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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