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有效期快到了,提前三個月辦理更換身份證手續。
一、身份證臨近過期可提前辦理時間
可以提前90天,也就是三個月辦理,如果你的身份證現在離有效期只有三個月了,那就可以直接去辦理的,如果沒時間更換也可以先辦理臨時身份證.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為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二、身份證過期的辦理地點
身份證到期了,去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更換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需要到居民所常居地區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等官方授權受理機關申請。需要拍攝新的證件照片,還需采集個人指紋信息,所以不能代辦,必需本人前往。
三、換領身份證流程
1、需要攜帶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并留下聯系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領取居民身份證。
四、居民身份證有效期
1、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身份證有效期為十年。
2、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身份證有效期為二十年。
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身份證有效期為長期。
前述期限一般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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