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定義、適用范圍、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功能、作用等幾個方面,具體區別如下:
1、二者的定義不同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2、二者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擔保方式適用于多種多樣的合同中;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3、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而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支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4、二者的功能不同
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5、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取訂金的一方需要退還訂金給付款方。
6、二者收取的金額不同
定金的金額需要由當事人來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合同標的物價格的20%,超出規定的金額也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而訂金也是由雙方約定,并未有嚴格的規定。
7、二者退還資金不同
定金不能退換,而訂金可以退還,如果定金收受方違約,必須要雙倍定金金額賠償,訂金直接全額退還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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